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消息,我國對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做了適當調整,即提高了安全費用提取下限標準,在安全費用適用范圍上,不再局限于安全設施,還包括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危害預防、井下安全避險、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隱患治理等預防性投入和減少事故損失的支出,進一步擴展了安全費用的使用方向。
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下發《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中列明,煤炭生産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爲:(1)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2)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3)露天礦噸煤5元。
新政策調高了煤炭安全生産費提取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調整煤炭生産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産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此前的煤炭生産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爲:(1)大中型煤礦: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於8元,其中:45戶重點監控煤炭生産企業噸煤不低於15元;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於5元;露天礦噸煤不低於3元;(2)小型煤礦: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於10元;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於6元。
各地區各企業實際執行情況差異較大。事實上,國內各地區、各企業、不同煤種實際執行的安全生産費用參差不齊、差異較大。由於安全生産費用的提取可以起到調節利潤的作用,往往淪爲企業手里的政策工具。因而,雖然新的提取標準比起既有標準而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的噸煤安全生産費用提高了約100%,其他井工礦噸煤安全生産費用提高了約200%,露天礦噸煤安全生産費用提高了約67%,但具體到某個企業層面,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