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家企業被查明污染地下水,平均到每家企業卻僅被罰款7萬余元;424家涉水排污企業被責令整改,具體名單卻不見蹤影。環保部門近日對華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的通報中,“撓癢癢”式處罰不禁讓人心生疑慮:這樣的處罰到底能起多大作用?
水是生命之源,污染地下水后患無窮。不敢想象環保部門查實的558起排污行為污染了多少清澈的地下水,給百姓健康造成了多大損害。攤到每個企業區區幾萬元罰款,恐怕治理其中任意一起水污染都不夠。與高額的獲利相比,如此低廉的違法成本,何以有效遏制企業排污行為?
近年來,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屢禁不絕,一個重要原因是處罰偏輕。按照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最高限額也就50萬元,在實際處罰過程中往往“就低不就高”,能不罰就不罰,能少罰就少罰,刑事責任更是鮮有追究。違法成本過低,企業無所畏懼也就不足為奇了。
保護生態環境,罰款不是目的,而是為了讓排污企業付出代價,強調誰污染誰治理的嚴重后果,最終讓更多的企業自我約束,避免污染,自覺保護生態環境。但即便如此,要使罰款這種手段起作用,就不能“撓癢癢”般象征性地處罰,而是要讓違法企業“傷筋動骨”,觸動其神經,讓違法者產生畏懼,否則就不足以護佑家園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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