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yè)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
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yè)。通常由受損害產業(yè)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征。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yè)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 反傾銷稅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guī)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征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規(guī)定,對各國并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并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征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tǒng)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fā)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zhàn)、貿易戰(zhàn)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程序
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yè)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進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國際上關于反傾銷稅的有關規(guī)定
為防止最終確定實際交稅的時間拖得過長,《反傾銷協(xié)議》規(guī)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shù)額之后,通常在12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作出決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稅的稅額超過了最終決定的傾銷幅度,則自作出對反傾銷稅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90天內返還進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種是歐盟采取的“超前征稅”做法,如果歐盟最終裁定對某公司產品征收 28%的反傾銷稅,則自該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對該產品一律征收28%的反傾銷稅,而不管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實際上是否提高或降低。這種超前征收的稅額超過該進口產品的實際傾銷幅度應在當事方提供了有力證據(jù),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而且被批準退款應在90天內完成。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傾銷稅超過了傾銷幅度就產生了一個退款問題, 《反傾銷協(xié)議》對退款期限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保障進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1)須有補貼的事實,即出口成員國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地給予補貼的事實。
(2)須有損害的結果,即對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嚴重阻礙進口國某相關產業(yè)的建立;
(3)須有因果關系,即補貼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存在,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成員國才能實施征收反補貼稅措施。
中國關于反傾銷稅的規(guī)定
首先,根據(jù)《對外貿易法》,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并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的基礎上,調查主管機關又先后制訂了一系列部門規(guī)章,雖然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臺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guī)則相一致。特別是在征收反傾銷稅方面,作為反傾銷措施之一,在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后,反傾銷調查將繼續(x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完成全部的調查,并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認定有了充分的證據(jù),支持和結論,將對有關進口產品,反傾銷稅
第一,關于反傾銷稅的確定
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征收的,其征稅的幅度不高于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jù)最后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征收反傾稅的決定做出后,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zhí)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關于反傾銷稅的實施及稅率的確定
反傾銷稅適用于終裁公告之日后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后繼續(xù)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jù)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統(tǒng)一稅率。對于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
首先,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反傾銷稅問題上的體現(xiàn)。如果沒有采取臨時措施,而最終經調查結果是肯定性的,反傾銷稅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適用臨時措施時。為了防止在調查期間,出口商搶在進口方當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從中獲利并損害進口方境內相關產業(yè),協(xié)議規(guī)定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溯及力。如果同時存在以下兩種緊急情況,進口方可以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溯征收最終反傾銷稅:(1)存在傾銷造成損害事實,或進口商已知道或應知道出口商在實施傾銷;(2)損害是由于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進入大量傾銷產品造成的。
一般效應
反傾銷稅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normal 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jù)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xié)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并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yè)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征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yè)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yè)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yè)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yè)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shù)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于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征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有效限度
1、進口國為貿易小國,貿易條件惡化。征收反傾銷稅后,出口價格不變,進口商繳納反 反傾銷稅傾銷稅, 進口國國內售價提高,反傾銷稅提高的產品價格轉嫁給國內消費者。消費者剩余的損失大于生產者剩余的增加和政府的關稅收入,進口國遭受凈福利損失。
2、貿易轉移效應(Trade Diversion)。如果進口國從多個國家進口同種產品,但只對部分進口來源征收反傾銷稅,那么在減少來自指定國家進口的同時,卻增加了未訴國家的出口,這就是反傾銷的貿易轉移效應。貿易轉移效應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了進口國生產部門期望從反傾銷中獲得的預期收益,降低了反傾銷的產業(yè)保護效果。Prusa(1997)利用美國1980年~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仲裁結論的傾銷產品的貿易數(shù)據(jù),判斷貿易轉移效應是否存在于各個行業(yè)。他發(fā)現(xiàn)在所有的反傾銷案件中(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從未指定國家的進口在案件發(fā)生1年后增加約20%,在案件發(fā)生5年后增加40%以上。在反傾銷稅率很高的案件中,貿易轉移效應較突出,在反傾銷稅率較低和被拒絕的案件中,貿易轉移效應也很顯著。
3、直接投資對出口的替代效應(Tariff Dumping FDI)。當一國出口企業(yè)遭遇外國反傾銷時,該企業(yè)可能繞過反傾銷稅的壁壘進行的直接投資,這就是反傾銷的直接投資效應。直接投資效應使原進口國國內同業(yè)競爭加劇,國內企業(yè)境況可能惡化。B arrell與Pain(1999)檢驗了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對美國和歐盟反傾銷的反應。這些 研究 均顯示反傾銷具有顯著的直接投資效應。
4、投入品價格的“連鎖反應”(Ripple Effect)。進口國對中間投入品征收反傾銷稅,將提高產業(yè)鏈下游產業(yè)的生產成本,降低下游產業(yè)的國內與國際競爭力,中間產品成本上升像水波一樣會引致相關產業(yè)乃至整個經濟的價格上漲。由于反傾銷集中在初級投入品上,反傾銷的“連鎖反應”非常廣泛。
5、出口國的報復。如果一國征收反傾銷不是為了謀求公平競爭,而是作為一種替代關稅的保護措施時,這種行動容易引起出口國的反傾銷報復。結果,兩敗俱傷,陷入負數(shù)和博弈的困境,貿易自由化受阻。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