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英文縮寫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通過。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約已擁有189個締約方。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
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公約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匯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制訂并執行含有關于溫室氣體源與匯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
199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次締約方大會
1995年4月7日,為期11天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一屆會議在德國柏林國際會議中心閉幕,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書》等文件。文件認為,現有《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規定的義務是不充分的,同意立即開始談判,就2000年后應該采取何種適當的行動來保護氣候進行磋商,以期最遲于1997年簽訂一項議定書,議定書應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發達國家所應限制和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次締約方大會
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次締約方大會(COP2,1996,7 8~19,日內瓦),就“柏林授權”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進行討論,未獲一致意見,決定由全體締約方參加的“特設小組”繼續討論,并向COP3報告結果。通過的其他決定涉及發展中國家準備開始信息通報、技術轉讓、共同執行活動等。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舉行。
199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4次締約方大會
199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1998年11 2~14,布宜諾斯艾利斯)。大會上,一直以整體出現的發展中國家集團分化為3個集團,一是環境脆弱、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國聯盟(AOSIS),他們自愿承擔減排目標;二是期待CDM的國家,期望以此獲取外匯收入,如墨西哥、巴西和最不發達的非洲國家;三是中國和印度,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
199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5次締約方大會
199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COP5,1999,10 25~11 5,波恩)。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溫室氣體清單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系統報告編寫指南,并就技術開發與轉讓、發展中國家及經濟轉型期國家的能力建設問題進行了協商。
200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6次締約方大會
200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六次締約方大會(COP6,2000,11 13~24,海牙,7 16~27,波恩)。談判形成歐盟—美國等—發展中大國(中國、印度)的三足鼎立之勢。美、日、加等少數發達國家執意推銷“抵消排放”和“換取排放”方案,并試圖以此代替減排;歐盟憑借其人口和能源等優越條件,強調履行京都協議,試圖通過減排取得與美國的相對優勢;中國和印度,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2001年7月23日,在波恩會議上,日本與EU等聯合通過了“沒有美國參加的妥協方案”。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7次締約方大會
2001年11月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7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CDM)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該協議為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批準京都議定書并使其生效鋪平了道路。
200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8次締約方大會
2002年10月,第八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抑制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這表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后履約的重要任務。“宣言”重申了《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敦促工業化國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
2003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9次締約方大會
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意大利米蘭舉行。在二氧化碳第一排放大戶美國兩年前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二氧化碳排放大戶俄羅斯不顧許多與會代表的勸說,仍然拒絕批準其議定書,致使該議定書不能生效。然而,為了抑制氣候變化,減少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會議通過了約20條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環保決議。
2004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
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來自1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的與會代表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周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1次締約方大會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6個國家和地區批準了該項協議。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來自全世界189個國家的近萬名代表參加了此次會議,并最終達成了40多項重要決定。其中包括啟動《京都議定書》新二階段溫室氣體減排談判,以進一步推動和強化各國的共同行動,切實遏制全球氣候變暖的勢頭。 本次大會取得的重要成果被稱為“控制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
200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
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這次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基金將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3次締約方大會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后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并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
2008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波蘭波茲南市舉行。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并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并通過這一目標。
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
2009年12月7日起,192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和其他官員們將在哥本哈根召開聯合國氣候會議,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后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毫無疑問,對地球今后的氣候變化走向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是一次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一次機會”的會議。。會議將在現代化的Bella中心舉行,為期兩周。聯合國氣候會議一年召開一次,其前身為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地球峰會,地球峰會的目的是協調應對氣候變化而采取的國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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