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中提到,自2026年3月1日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不再人為規定分時電價水平和時段;對電網代理購電用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現貨市場價格水平,統籌優化峰谷時段劃分和價格浮動比例。
新規將電力用戶分為“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和“暫未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兩類。其中,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可通過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購買,但不得同時參與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暫未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力用戶按規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允許在次月選擇直接參加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
根據交易標的物執行周期不同,新規將電力中長期交易分為數年交易、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內交易。數年、年度、月度交易應定期開市,可探索連續開市;月內交易原則上按日連續開市。
在綠色電力交易組織方面,新規鼓勵經營主體參與數年綠電交易,探索數年綠電交易常態化開市機制。同時,明確綠電交易中電能量與綠電環境價值分開結算。其中綠電環境價值部分按當月合同電量、發電側上網電量(扣除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用電側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綠電環境價值偏差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新規還提出,售電公司參與綠電交易時,應提前與電力用戶建立代理服務關系,并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需求電量全部關聯至代理用戶。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參與綠電交易時,應提前與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務關系,并在交易申報時將綠電申報電量全部關聯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