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建發電機組并網有關事項的通知。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文件
華北監能市場〔2017〕166號
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新建發電機組并網有關事項的通知
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國網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北區域主要發電企業:
為切實維護華北區域電力市場秩序,促進電網公平開放,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新建發電機組(不含分布式)并網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依規簽訂相關協議、合同
(一)按照原電監會《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的要求,新建發電機組首次并網前,發電企業與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相關示范文本,簽訂并網調度協議。首次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發電機組,發電企業應于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將并網調度協議報華北能源監管局備案。
(二)新建發電機組所屬發電企業尚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在機組首次并網調試前,電網企業可與其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臨時購售電合同。其中,臨時購售電合同終止時間可暫定為該發電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點后三個月。
二、規范開展并網調試和商業運營有關工作
(一)發電企業應按照《電網運行準則》(GB/31464-2015)規定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并網運行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并網調試申請書應抄報我局。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的要求,新建發電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電網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向我局報送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有關情況,內容應包括:新建發電機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簽訂情況;新建發電機組并網申請情況;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情況。
三、及時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發電企業許可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1號)的要求,新建發電機組應在完成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三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逾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自逾期時點起,不得發電上網。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2017年 4 月 10 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